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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10年7月修订)

作者: 教务处教务科 | 发布日期:2014-1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北京服装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学生违纪,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酌情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院(系、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一般不能少于六个月);察看期间因特殊原因休学的,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反纪律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受违纪处分者,取消本年度申请各种奖学金及参评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本学期推优入党(团)资格;受国家、社会资助的学生自受处分的次日起停止资助。
第四条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中,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处理过程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学校给予学生处分,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实施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权限
1.学生处、教务处是本科生学生处分的职能部门,研究生部是研究生处分的职能部门,学校授权院(系、部)具有本科生记过(包括记过)以下处分的职能。
2.情况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如危害公共安全、校外违法、盗窃、打群架等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牵头,院(系、部)协助调查。涉及学生公寓的学生违规违纪事件,由公寓部协助调查。调查清楚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部)及学生处。
3.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学生所在院(系、部)将相关情况报学校党、团组织。
(二)程序
1.对违纪学生首先要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处分时具体违纪情节轻重要经相应部门认定,严格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进行。
2.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3.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本科生,由学生所在院(系、部)务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应职能部门备案,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4.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部)将学生违纪的有关材料及院(系、部)务会讨论通过的处理意见提交相应职能部门,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处分委员会研究后将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5.拟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时,应书面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学校在收到学生听证要求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院(系、部)安排听证会。
6.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事实调查清楚后,学生所在院(系、部)应在两周内按照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或做出决定。
7.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交本人一份,并送交有关部门备案,以便及时落实相关政策。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须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8.学生处分均应存入档案。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表现确实较好,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部)研究决定,可就其受处分前后表现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档。
第六条 申诉
1.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2.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处分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4.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分则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侮辱、诽谤、威胁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殴打他人或互殴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斗殴的首要成员或骨干,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预谋策划打架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打人,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者,根据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偷看、窃取、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等。
第十条 偷窃、勒索、侵占、诈骗、冒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涉案财物较少(500元以下),且性质、情节较轻,并未造成严重影响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涉案财物较多(500元以上),但性质、情节较轻,有悔过表现,并未造成影响者,视其行为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涉案财物较少(500元以下),但性质、情节恶劣,并造成一定影响者,视其行为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涉案财物较多(500元以上),性质、情节恶劣,并造成一定影响者,视其行为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偷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故意摔碎、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较大损害或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拒绝、妨碍有关人员正常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为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生活、教育教学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未登记注册的学生组织或社团在校内开展活动,对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生组织、社团或个人名义举办跨校的大型学生活动或集会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非法出版、印刷、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具有人身攻击或造谣惑众等情节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策划、组织、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在校内策划、组织和参与宗教活动及在校外策划、组织和参与未经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分别处理如下:
1.未经学校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租床位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2.未经学校批准,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他人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其住宿资格。
3.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其住宿资格。
4.在学生公寓或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取消其住宿资格。
5.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在学生公寓吸烟,经发现后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其它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十三条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初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因参与赌博受过处分又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提供赌具或场所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组织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分别处理如下: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除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⑴私刻、伪造公章;
⑵涂改伪造成绩单;
⑶伪造教师签名;
⑷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实习、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扰乱社会秩序,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调戏、辱侮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者;
3.涉毒,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
(七)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改、书写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法、违规、违纪,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利用计算机或其它高科技技术、技能偷窃金钱、财产、服务及有价值的数据者;
2.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者;
3.篡改、删动或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的文件;
4.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有悖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计算机系统或网络者;
5.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致使学校、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站运营受到侵害者;
6.利用网络盗用他人信息或对他人进行诽谤者。
第十七条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手机及电子设备除外)进入考场又未放在指定位置,不听劝阻者;
2.在考试中不经过监考教师允许相互传、接物品者;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交卷后仍在考场和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大声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随意调换考试卡位置,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2.在考试过程中及在交卷时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者;
3.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发射功能)参加考试者;
2.考前经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纪律后仍夹带或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保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笔记本等材料者;
3.将考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未经允许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4.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
5.对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在交卷时相互核对并涂改答案者;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3.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5.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不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者。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偷窃试卷者;
4.在考试中使用通信设备作弊者;
5.因考试作弊受到过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者。
(六)考试时违纪,虽未被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者,给予相应处理。
(七)属于其它情节者,参照上述规定精神,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教学纪律的,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时者,给予警示通知。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校内通报。
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8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10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6.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12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在劳动、军训、实验、实习或毕业设计等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安全制度及劳动纪律,或违反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给国家、学校、集体、个人造成浪费、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凡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其它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服装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试行)》同时废止。